取回原被徵收因故廢止徵收的土地再出售者,財政部從寬解釋,計算所有權人的持有土地期間,可回溯至徵收前取得土地之日,且徵收期不中斷,至出售土地時合計超過二年,即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(奢侈稅)。
這項措施與因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持有期間計算原則一致,即區段徵收領回的抵價地,持有期間長短亦是自所有權人原取得被徵收土地之日起算。
短期出售房地產,需按實際交易價格課徵10%或15%奢侈稅的懲罰性稅制,即將在年底施行落日,財政部昨(14)日指出,在短期房產交易課徵奢侈稅的法律落日之前,所有權人銷售因廢止徵收而發還的原被徵收土地,其持有期間的起始日,可自其被徵收前原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算。舉例來說,甲在2013年1月進A土地,2014年1月編列為學校用地而徵收,2015年1月因都市計畫變更廢止徵收並發還給甲,甲持有A土地的期間,即是由2013年1月起算;假設甲在取回被廢止徵收的A地後,在2015年2月出售,因持有期間已滿二年,可免課徵奢侈稅。
財政部表示,土地廢止徵收是指,政府就徵收取得的用地,因原徵收目的已喪失,而廢止原徵收處分,並將被徵收土地發還給原所有權人。
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,廢止徵收發還的土地,僅限回復為原所有權人名義,實質等同由土地所有權人取回原有土地,因此,應以所有權人原取得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之日起算持有期間,較為合理。
【2015-10-15/經濟日報/記者陳美珍/台北報導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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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售廢止徵收土地,持有期間從寬計算【工商時報】
曾有民眾領回並出售被政府廢止徵收的土地,因領回後未滿二年即出售,面臨被課奢侈稅的問題,財政部賦稅署今天發布最新解釋令,決定從寬計算該土地的持有期間,以被徵收前原取得土地所有權之間起算。
財政部表示,所有權人銷售因廢止徵收而發還的原被徵收土地,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,在計算持有期間時,將可回溯至被徵收前原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算。(工商即時)
【2015年10月14日/工商時報/林淑慧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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