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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回原被徵收因故廢止徵收的土地再出售者,財政部從寬解釋,計算所有權人的持有土地期間,可回溯至徵收前取得土地之日,且徵收期不中斷,至出售土地時合計超過二年,即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(奢侈稅)。

這項措施與因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持有期間計算原則一致,即區段徵收領回的抵價地,持有期間長短亦是自所有權人原取得被徵收土地之日起算。

短期出售房地產,需按實際交易價格課徵10%或15%奢侈稅的懲罰性稅制,即將在年底施行落日,財政部昨(14)日指出,在短期房產交易課徵奢侈稅的法律落日之前,所有權人銷售因廢止徵收而發還的原被徵收土地,其持有期間的起始日,可自其被徵收前原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算。舉例來說,甲在2013年1月進A土地,2014年1月編列為學校用地而徵收,2015年1月因都市計畫變更廢止徵收並發還給甲,甲持有A土地的期間,即是由2013年1月起算;假設甲在取回被廢止徵收的A地後,在2015年2月出售,因持有期間已滿二年,可免課徵奢侈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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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於104年6月5日三讀通過房地合一稅制相關條文,並自10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,針對不動產交易所得稅負,新舊稅制有很大不同。
依據現行法規(以下簡稱舊制),個人出售不動產時,屬於土地部份課徵土地增值稅,免徵所得稅,屬於房屋部份之財產交易所得,係與其他綜合所得(如薪資、利息或股利等)合併申報,按累進稅率5%、12%、20%、30%、40%、45%計算綜合所得稅額,於所得發生年度的次年5月申報。個人於計算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時,若無法提示不動產原始取得成本之相關文件,除出售房地總成交金額達一定標準之豪宅(如臺北市7,000萬元、新北市6,000萬元、其他地區4,000萬元),需依規定先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,再以出售房屋收入之15%為所得額申報納稅外,個人常依財政部頒訂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,按房屋評定現值一定比例計算出售房屋所得,由於按前述標準計算之所得額常較實際為低,使得個人出售不動產之稅負相對較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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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區國稅局昨(5)日表示,根據明年上路的房地合一新稅制規定,總機構設在國內的營利事業如果出售房屋,必須在年度結算所得申報時,將房地交易所得併入營利事業所得、並按17%稅率課稅。

值得注意的是,房地交易所得的計算方式,新制和舊制不同,舊制是按房屋出售總價扣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,新制則是按房地出售總價扣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,再扣除土地漲價總額。

國稅局舉例說明,甲公司在2016年2月1日出售在2014年10月1日購買的房地一筆,出售房屋的時間符合新制課稅範圍。出售總價額2,000萬元,經減除取得成本1,000萬元及必要費用200萬元後,房地交易所得額為800萬元。假設土地漲價總額為300萬元,則本筆交易的課稅所得額為500萬元,甲公司必須就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一併申報繳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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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總理事長許勝雄與不少企業界人士都對央行降息按讚。許勝雄昨(24)日表示,央行調整幅度「不多也不少」」,相當適宜,不僅有助於降低廠商成本,也能照顧民眾承擔的物價壓力。

但企業界也有不同看法,商總副理事長許舒博便認為,此次央行降息助益不大,還不如先思考怎樣提振內需市場。他說,央行降息,意味著政府將維持寬鬆貨幣政策,但這些流動貨幣不一定都會進入產業、市場,能夠創造多少效益,還很難說。

許舒博建議,房市是帶動經濟的火車頭,應該針對年輕人放寬購屋貸款成數,因為青年買房是一定會住進去,有住的需求,將衍生出買傢俱、配件等消費,國內經濟就會被刺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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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地合一制施行前,出售房產一律按舊制房、地分開課稅,其中,土地免課所得稅,能夠提示或經稅捐機關查獲有實價買賣價格者,售屋所得均需優先按實價報稅。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指出,售屋課稅案件已為五區國稅局的必查案件,未按實價報稅者,均會被列入調查。

配合查稅作業,國稅局亦訂有輔導機制,納稅人在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後,如未主動提示成本或售價等實價資料,經國稅局訪查包括銀行或交易前、後手舉證的買賣價格後,即會輔導納稅人按實價報稅,拒按國稅局查核資料申報者,才會開罰。

北區國稅局查獲一宗案例,納稅人甲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,自行以房屋契稅繳款書上記載的移轉價格580萬元,按評定現值28%,列報財產交易所得162.4萬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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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央銀行業務報告指出,金融機構不動產授信風險已有改善,房市投機炒作減少、交易趨緩,房市漸趨穩定,因此,央行8月中首度鬆綁管制,刪除六個特定地區,並調整部分受限戶的貸款成數,未來將持續檢視措施執行成效、適時調整。亦即房市管制措施,未來仍有機會鬆綁。

央行自2010年6月起陸續推出一系列不動產貸款控管措施,央行認為,實施以來已見成效,不動產貸款集中度下降,特定地區房貸、新承作土地抵押貸款、豪宅貸款等成數降低,貸款利率也上升。

依央行資料顯示,全國建物買賣移轉棟數減少,主要都會區建物買賣移轉棟數均呈下降,房市投機炒作減少,交易趨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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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地合一稅制於105年正式上路,就營利事業而言最大的不同,是課稅稅基的改變。新制架構下,營利事業出售土地除需繳納土地增值稅外,尚需課徵17%所得稅,而由房地交易總額中減除土地漲價總額,以避免同一所得重複課稅。

又,為防止外資炒房,新制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出售持有未滿1年以內之房地,課徵45%所得稅;出售持有超過1年以上之房地,課徵35%所得稅。

另亦增訂防弊條款,針對外國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出售其持有超過半數之境外股權(該股權價值50%以上係由台灣境內之房地所構成)的所得,比照適用前述45%及35%之稅率課稅。此外,房地合一稅訂有日出條款及虧損扣抵,惟國內及國外之營利事業是否均能適用,茲說明如下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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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年房價飆漲引發民怨,近因是資金行情所致,也就是2008年金融海嘯,各國猛印鈔票,太多的貨幣追逐不動產,遠因則出在房產稅制不健全。

在持有稅方面,因為稅負嚴重偏低,造成囤房囤地的現象;而房產的交易利得稅負(也就是土地增值稅和房屋交易的所得稅)也偏低,造成房市短進短出。因此,要解決房市問題,仍須從房產稅制改革著手。過去幾年我們可以看到內政部所採用的正常交易價格,一點都不正常。

就房產的持有稅而言,台灣可以說是全球最低,房屋稅和地價稅的稅基都是嚴重脫離市場價格。舉台北市文山區市價3,000萬元的房地產為例,房屋稅和地價稅合計不到1萬元,實質稅率低於萬分之4,比一輛2,000cc車子的牌照稅還要低。和國外比較更是低到不可思議,加拿大和美國的房產持有稅有效稅率最低也有1%,是台灣的25倍。雖然台北市幾年前率先實施豪宅稅,例如將帝寶的實質稅率從萬分之3調至萬分之9.4。即使如此,仍然比外國低很多,其他地方政府稅基偏低的情形應該是更嚴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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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節如立委昨(18)日召開地價議題公聽會,陳節如辦公室整理出七點結論,第一點就建議明年各縣市的公告地價調整,應參考三年來公告現值累積漲幅,而由財政部在一個月內研擬計畫,透過統籌分配款及補助款獎勵,鞭策各縣市調整。

內政部地政司官員回應,未來會加強地價人員查估能力,以達一般正常交易價格九成為目標。但此議題涉及立法部門和行政部門的協力,還有賴主計總處和財政部的配合。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表示,樂見地價的合理調整,尊重各地方機關調整稅基的權責。

公聽會找了縣市政府、財政部、內政部官員和估價師、學者參加。第二點建議針對地價查估,為避免採樣偏誤,以及無須扣減建物、裝潢等項目,請地政司於三個月內檢視並修改地價調查估計規則,以利真實反應地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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稅收旺,累計前八月國庫已超徵逾千億,六大稅創歷年同期新高,不過,與房市、股市相關的證交稅、土增稅與特種貨物勞務稅(奢侈稅)則確定短徵收場。財部初步估計,全年國庫稅收超徵金額至少有1,400億元,全年賦稅收入總額有望首度突破2兆元。

財政部昨(9)日公布最新全國賦稅收入統計概況,累計前八月包括營利事業所得稅、綜合所得稅、貨物稅、營業稅、房屋稅與使用牌照稅等六項稅收,創下歷年同期新高;房屋稅、使用牌照稅與期貨交易稅則已提前達成年度預算目標,分別較預算數超徵0.6至8.8個百分點。

不過,與股市、房市相關的交易稅則呈現一片慘澹。財政部指出,8月證交稅實徵69億元,連續八月負成長,8月減幅7.6%;土地增值稅8月徵起75億元,土地交易件數減幅仍達10.6%,連續17個月衰退;奢侈稅至8月為止總共收進28億元,年減13.3%,這是奢侈稅開徵以來的歷史新低金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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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售持有未滿2年之自住房地,如僅父母設籍,仍會被課奢侈稅。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,奢侈稅雖有排除條款,但必須符合自住、無出租、無營業、遷入戶籍等4項條件,且戶籍登記對象只限所有權人、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,才不用繳納奢侈稅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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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換停車位,稅負大不同。財政部表示,同一區分所有建物以共同使用型態登記的停車位,住戶因需要互換停車位,只要權利持分並無增減,可以免徵契稅;但若是以小車位交換大車位,即屬財產增加,會被視為是買賣或贈與行為,按契價的6%課徵契稅。

依據契稅條例規定,不動產的買賣、交換、贈與,需由買方、交換人或受贈人,按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標準價格申報繳納契稅。財政部指出,停車位亦屬不動產的一種,原則上民眾購買停車位,買方也要依評定房屋標準價格繳納契稅。根據現行契稅條例,契稅稅率最低2%、最高6%。

不過,因為都會地區多屬大樓型態的建築物,這類公寓、大廈式住宅,法律上稱之為「區分所有建物」,其停車位多數都是以共有方式持有。財政部指出,區分所有建物如是以共同使用的型態登記停車位,為便利住戶區分及管理,停車位予以編號並登記後,住戶因需要而互換車位的位置時,財政部規定,互換停車位的結果,只要各自權利持分並無增減,即可視為是單純屬於同一建築物內停車位編號變更,非屬移轉所有權行為,可以免申報繳納契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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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屋、土地的持有稅目前分開課徵,自用住宅輕稅條件大不相同,財政部指出,自住「房屋」限戶數、重用途;自住土地則限面積、須設籍,持有自住房產的民眾,最好分別檢視地價稅與房屋稅單,以免錯失優惠稅率的機會。

財政部表示,自用住宅房產優惠稅率較一般稅率輕,以土地為例,自用住宅優惠地價稅率只有0.2%,且是單一稅率,相較基本稅率1%,自用住宅地價稅至少減輕四倍。房屋稅也一樣,在多屋「囤房稅」開徵後,自用住宅的房屋稅率最低只有1.2%,非屬自住房屋稅率最高可達3.6%。

自用住宅擁有優惠稅率待遇,持有稅(即房屋稅與地價稅)是採分開課稅原則,財政部表示,兩者適用條件不同,且均需各別申請,未申請形同自願放棄輕稅權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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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用住宅用地因為繼承以致所有權發生移轉時,繼承人需重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,否則將被按較高的稅率課徵地價稅。

財政部提醒,原經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,如果因為繼承出現移轉所有權情形時,繼承後的土地若仍做自用住宅用地使用,土地新所有權人應在每年11月地價稅開徵前40日,也就是9月22日前重新提出優惠稅率申請。

由於稅捐機關實務上經常發現,有繼承人誤以為只要土地用途未變更,即可以繼續沿用先前核准被繼承人的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,等接到地價稅單時才發現已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,喪失當年度享受特別稅率權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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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名賣房避奢侈稅,處罰變輕了。財部放寬包括:特殊原因不得不借名買賣房產,以及已申報贈與的不動產,出售獲利回流贈與人等兩種違章型態,將其漏稅處罰雙雙下降。這項從寬措施昨起生效,凡是未確定案件均可適用較輕的裁罰規定。

財政部昨(24)日修正發布「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」,針對利用他人名義銷售不動產以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(奢侈稅)的違章漏稅案件,按其犯意採取輕重不同的懲處措施。其中,因私人債務問題等不得不借名買賣房產的案件,漏稅裁罰倍數已獲調降。獲准減罰的兩種借名買賣房產情形分別是:

一、利用他人名義者,如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名下再無其他房屋,同時其違章行為是首次查獲時,按所漏稅額處1.5倍罰鍰。裁罰處分核定前若已補申報並補繳稅款者,罰鍰再降為0.5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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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政部指出,納稅人欠稅可以不動產做為繳稅擔保,但如果無法舉證實價者,不動產擔保價值一律按房屋評定現值或土地公告現值加二成計算。

財政部說,納稅人欠繳稅捐,因經濟困窘,無現金可立即繳納,可以已辦竣登記的土地及房屋等不動產作為繳稅擔保。納稅義務人選擇以土地、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的房屋提供繳稅擔保或為稅捐保全標的時,稽徵機關將以不動產的公告現值或房屋現值加二成,來核認該擔保品價的價值。

不過,欠稅的納稅義務人若主動提示足供認定準備提供擔保的土地、房屋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,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,亦可予核實認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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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,因繼承以致所有權人變更時,該土地如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要件,應由新土地所有權人在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(即9月22日、遇假日順延),重新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,逾期未申請即會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。

財政部提醒,自用住宅用地的地價稅率僅有0.2%,因此繼承人在辦妥土地繼承登記後,應儘速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,以維護自身權益。

【2015-07-29/經濟日報/記者陳美珍/即時報導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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促地方自救財政,財政部發函要求地方政府,未來連續兩次進行房屋課稅現值評定作業時,應將用於計算房屋價值的標準單價提高至市場造價的40%至50%,全台縣市至遲應在2019年前全數達標。這項調升地方房屋稅基的指令,將做為中央撥付地方統籌款與補助款的重要指標,未達標者將遭減發。

中央下達調高房稅令後,全台擁房族的養房成本也將節節上升。特別是新建、增建與改建房屋,相較於舊屋,未來所要負擔的房屋稅將會是數倍之多。房屋標準單價同時牽動契稅與印花稅,新屋買賣相關稅負亦會連帶上漲。

財政部指定,縣市政府應在未來兩次評定房屋現值時,將房屋「標準單價」合理拉升至約當市場造價的40%到50%。據指出,房屋現值嚴重落後市價,偏低的標準單價為主因。目前房屋評定現值約僅是市價七分之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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包租公包租婆注意,中區國稅局表示,已將轄內個人出租公寓、雅房、套房案件,列為加強查核對象,特別鎖定大學學區旁的隔間雅房、套房出租,查核是否有長期短漏報租金現象。

中區國稅局表示,個人出租房屋當包租公或包租婆的收入,依照所得稅法規定,必須列為租賃所得,在減除必要費用後,須全數併入個人綜所稅,於5月申報;若無法逐項舉證房屋必要費用,則按租金收入的43%扣除必要費用。

但坊間不少房東都沒主動報稅,房客又基於不想被趕走或被漲房租的心理,不敢列報租金支出,導致租屋所得變成「地下經濟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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奢侈稅大查稅,投機客中招。中區國稅局昨(20)日表示,有民眾利用名下無任何房產的親友,作為人頭登記買房,再以他人名義賣房以規避奢侈稅,被國稅局透過帳戶金流查到逃漏稅,補徵奢侈稅超過百萬元。

五區國稅局不動產類奢侈稅稅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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