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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房夫妻有福了。配偶間互贈房產,特種貨物及勞務稅(奢侈稅)威脅大降。財政部同意放寬,受贈配偶取得獲贈房產的持有期間,可以向前延伸自婚姻關係存續日起算。形同夫妻互贈房產,受贈配偶的「禁售閉鎖期」將會大大縮短,甚至消失。

 

這是奢侈稅開徵三年半以來,財部首度變更奢侈稅的解釋,並採取較寬鬆的課稅立場。

 

除夫妻互贈房產,受贈一方房產持有期起算日,可納入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外,離婚、行使民法第1030條之1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」夫妻,所取得的房產亦可比照贈與模式,採取相同原則。但是,持有期間從寬計算規定,不包括夫妻相互買賣或交換的不動產。

 

財政部舉例,甲乙兩人在201311日結婚,甲在201321日購入一筆房產,並在2013121日贈與給乙,在財部放寬持有期間的計算原則後,乙取得來自甲的受贈房產,持有期可往前溯自兩人婚姻存續期,即自甲201321日購入房產日。依此案例,乙只須再持有一年二個月,出售受贈房產就享有免稅,閉鎖期較早期規定約縮短十個月。

 

這項從寬規定還將附帶土增稅「低稅紅利」。譬如夫名下有二棟自用房產,若非同時出售,夫僅有其中一棟可使用10%低稅率;但贈與名下無房產的妻之後,妻出售時,即可申請按10%低稅率繳土增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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圖/經濟日報提供

 

2014.11.17-03:26am/經濟日報/記者陳美珍/台北報導】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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夫妻所贈不動產,持有期從寬解釋【工商時報】

 

夫妻間贈與不動產,財政部放寬計算奢侈稅的持有期間。財政部昨(14)日表示,夫妻之一方取得配偶贈與的不動產,日後出售在計算奢侈稅持有期間時,可合併計算他方在婚姻關係存續中的持有期間。

 

財政部表示,坊間常見夫妻誤解奢侈稅的排除條款,採贈與方式移轉自用住宅給配偶,但出售時卻未注意持有期間是否已超過2年,反而被額外課徵「冤枉稅」。

 

官員強調,夫妻間相互贈與不動產,即使放寬不動產持有期間的計算,但民眾如果持有未滿2年即出售,還是有被課奢侈稅的風險,呼籲民眾要小心計算持有期間,若有相關疑問可洽詢在地國稅局。

 

財政部昨天發布最新解釋令,夫妻間贈與不動產,或因離婚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之不動產,在日後銷售計算持有期間時,可將配偶在婚姻關係存續中的持有期間納入計算。

 

舉例來說,甲在1011月買進不動產作為新房,並和乙結婚;隨後,甲在1031月將不動產贈與給乙,乙則在當年度3月以1,000萬元為代價出售不動產。

 

官員說,在奢侈稅解釋令發布前,乙持有不動產的期間計算,是自獲贈時到出售時點,因持有期間未滿2年,乙必須報繳150萬元的奢侈稅。

 

不過,財政部自即日起,放寬持有期間的計算可回溯至甲買進不動產的時點,因此該不動產的持有期間是自1011月至1033月,持有期間已超過2年,不會有奢侈稅的問題。

 

另外,官員也提醒,常有夫妻誤信代書建議,以為奢侈稅排除條款當中的「受遺贈取得」者,包括贈與取得的房地產,但夫妻之間贈與取得的不動產,仍屬於奢侈稅的課稅對象。

 

20141115日上午5:50/工商時報/記者林淑慧/台北報導】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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