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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版房地合一實價課稅相關修法案,本周進入立法前置程序,預計最快要等到6月10日才有機會進入實質審查,距離6月16日立法院休會已不到一周。不過,財政部評估休會前完成三讀「前景樂觀」。

行政院上周四通過與房地合一制相關的所得稅法、特種貨物及勞務稅(奢侈稅)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後,財政部已全力展開立法前的溝通作業。據指出,朝野立委對於房地合一制多數展現肯定與支持的態度,致使財政部對於法案在本會期內完成立法亦高度看好。

不過,房地合一制要趕在立法院本次會期結束前完成三讀程序,要與時間賽跑。

依據議事規則,政院版房地合一相關修法草案明天需送交立法院程序委員會,準備在本周五院會中進行一讀後,交付財委會審查。

在進入實質審查前的十天至12天屬於復議期,需等待復議期滿才能進入審查。

財政部推估,包括所得稅法、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有關房地合一制相關草案,排入財委會實質審查的時間,最快會落在6月10日或11日。

法案審查完結後,仍需經程序委員會作業,才能進入二、三讀,不過,財委會就房地合一的審查結果若再經程序委員會,恐無法趕在最後一次院會(6月16日)三讀,導致全案在本會期內完成立法的目標遭到延宕。

經濟日報提供

【2015-05-25/經濟日報/記者陳美珍/台北報導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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施行前…留意重購退稅門檻【經濟日報】

房地合一制施行前,換屋族必須注意重購退稅的門檻條件。財政部指出,新制實施前換屋者,仍要符合重購新屋是「以小換大、以低換高」的要件,且新屋價格高於舊屋僅能按房屋單價比較,並不包含土地。

財政部提醒換屋族注意,列報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時,僅能就「房屋」部分的出售價格,與重購新屋的價額作比較,並非指「房屋及土地」的合計總價。

因此,如果買賣合約書是以總價額簽訂出售房地者,且未劃分房屋及土地各別價格,須依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的比例,計算各別價格。

舉例來說,甲以1,000萬元出售A自用住宅,並以1,200萬元價格買進B新屋做自用住宅使用。由於甲出售A屋及買進B屋均未區分房屋及土地的各別價格,依照財政部規定應以【房屋評定現值/(房屋評定現值+土地公告現值)】的房地比計算,假設舊屋A的房屋價值為200萬元;新屋B的房屋價值為400萬元,因為新屋價值高於舊屋,甲可向國稅局申請退(抵)應納的所得稅;反之,則無法申請退稅。

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之2規定,列報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時,應自出售自住「房屋」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,重購自住「房屋」價額,超過原出售價額者,即可在重購自住房屋完成移轉登記年度,自應納綜所稅額中扣抵或退還售屋所得稅。

【2015-05-25/經濟日報/記者陳美珍/台北報導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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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宅免稅400萬,換屋族適用【經濟日報】

房地合一制提供出售自用住宅免稅額400萬元優惠,財政部決定,不以換屋為要件。新制施行後,出售明(2016)年元月以後取得的房產者,不論是否換屋,均享有獲利400萬元以下全額免稅的優惠。

圖/經濟日報提供

行政院已在上周三完成房地合一實價課稅的審查作業,為保障自用住宅者,夫妻及未成年子女設籍的自用住宅,持有滿六年出售時,獲利低於400萬元,可完全免課房地合一的售屋所得稅。

財政部指出,在新制施行之前,出售自用住宅的納稅人,雖然沒有「400萬元免稅額」的設計,屬於售屋部分的所得稅,以及土地部分應納或已納的土地增值稅,若符合重購換屋(即二年內重購進一戶自用住宅)的要件,即可申請退還已納所得稅與土增稅。

新制施行之後,財政部指出,出售自用住宅的獲利免稅額400萬元,將不再以有無「重購自用住宅」為限。財政部表示,納稅人在新制施行後取得的自用住宅,一經出售均可扣除400萬元免稅額,不必再綁換購自用住宅的限制。

稅捐機關也不會再依據納稅人有無換購自用住宅,決定其能否享受免稅。

至於出售獲利超過400萬元部分,財政部表示,超過部分的售屋獲利要課徵10%的房地合一所得稅,不過,如果納稅人出售房產的目的為換屋,重購退稅的機制並未消失,納稅人仍可透過重購退稅,拿回被課徵的10%房地合一所得稅。

依據行政院初步拍定的課稅版本,房地合一制施行後,納稅人申請自用住宅重購退稅的規定也較現制寬鬆。財政部表示,未來納稅人因為換購自用住宅申請退稅,不再受限需要以小屋換大屋,或以低價換高價的退稅條件。只要是換購自用住宅者,均可全額或比例退還售屋所得稅。

對於出售自用住宅後未再換屋的民眾,財政部表示,其已就超過400萬元免稅額部分的獲利,繳納10%房地合一利得稅,將無法獲得退還。

【2015-05-25/經濟日報/記者陳美珍/台北報導 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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