財政部規定,營利事業購買預售屋,如在房地產權過戶前將購屋權利義務轉讓給他人,其交易性質核屬出售「預售屋房地登記權利」,房、地合併獲利需全數課徵所得稅,土地部分不得享有免稅;且出售預售屋權利的企業,應按轉讓價格「全額」開立應稅發票給買方。
財政部指出,明(2016)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房地合一實價課稅制,不包括預售屋在未完成過戶登記前的權利移轉,凡屬這類移轉交易,房地合併出售的獲利雖不適用房地合一制,但因屬權利轉讓,房地合一施行後,交易獲利亦應全數合併營利所得繳納所得稅。
財政部強調,這項預售屋權利移轉的課稅方式,不受房地合一制施行影響出現改變,營利事業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,如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,將其購屋權利義務讓與第三人承受,應由讓與購買預售屋權利義務的營業人,依房屋及土地的讓與價格,全額開立應稅發票給買受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