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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住房地「一戶」原則放寬,財政部規定,兩戶毗鄰房地打通做自住使用,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完成設籍後,仍視同是僅有一戶房產,持有未滿二年出售,可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,豪宅一體適用。

 

經濟日報提供

特種貨物及勞務稅(奢侈稅)條例規定,所有權人銷售持有二年以內的房屋及其坐落基地,如其與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名下僅有該筆(即一戶)房地,辦竣戶籍登記、持有期間未供營業或出租者,即可免徵奢侈稅。

財政部明訂「一戶」認定原則,交由稅捐機關在核課奢侈稅時,做為統一採認標準。依據認定原則,所有權人因自住需要,將毗鄰的二戶房地打通使用,在計算持有戶數時,仍可認屬僅有一戶房地,只要合乎奢侈稅的自住要件,即可排除課稅。

奢侈稅是對非自住房地及持有超過一戶以上房產者,持有未滿二年即出售時,就其出售價格課徵10%或15%奢侈稅。符合僅有一戶且做自住使用的房地,即排除課稅,房產價值高低不在考慮之列。因此,兩戶打通使用的房產持有人,無論是否為「豪宅」,均適用相同標準。

財政部規定,所有權人銷售房地時,若名下另持有繼承取得的其他房地,需視其取得繼承房地的時間先後,決定持有戶數。依據認定原則:取得自住房地在先、繼承其他房地在後者,其繼承取得的房地在計算持有戶數時,可以無須納入。也就是包括自住房地在內,仍視為名下只有一戶房產,出售自用房地時,可免課奢侈稅。

但若是取得繼承房地在前、另購入的自住房地在後者,所有權人出售自住房地時,僅限繼承取得的房地有毀損不堪使用、面積狹小及價值低微等情事,才可以自持有總戶數排除計入。

【2014-11-10/經濟日報/記者陳美珍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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