金管會昨天公告最新版「個人購屋貸款」定型化契約,民眾申辦購屋貸款後,逾期還款,銀行若採「固定金額」收取違約金,最多只能向貸款人連續收3期,若採百分比方式收違約金,最多則可收9期;有債務困難者申請延長購屋還款期限,最高期限從4年延長為6年。
金管會銀行局表示,原先「個人購屋貸款」及「個人購車貸款」定型化契約,是同一版本,但此次修正後,購屋及購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,將予以分開;最新版預定在下周公告,明年8月起施行。
銀行局副局長呂蕙容表示,本次修改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,主要修正重點為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,金融機構得收取違約金條件及期數。
呂蕙容表示,違約金的收取,目前有「固定金額」或「依貸款利率百分比」二種模式;前者收取一定金額違約金(如1000元),銀行最多只能連續收3期;後者則按貸款利率百分比收取,逾期6個月以內、依原貸款利率的10%收取,超過6個月,則按原借款利率20%收取,銀行最多只能收取9期。
其次,為避免無力還款房貸戶,房屋遭金融機構逕行法拍,金管會在房貸定型化契約中,也參考卡債「前置協商」調解機制。呂蕙容表示,只要符合自用住宅貸款特約條款者,金融機構不得行使「加速條款」(讓債務提前到期)拍賣擔保品。
此外,若債務人購屋貸款還沒到期,但正常履約有重大困難,可向銀行申請延長還款期限,從現行規定的4年延長至6年,等於多給債務人2年機會。
另外,銀行若處分民眾購屋貸款抵押品,抵押品擔保範圍只能清償同一筆房貸契約,不能再擴大清償其他債權。但呂蕙容也表示,借款人若因其他需求,另行約定者,不在此限。
銀行業者表示,目前銀行針對逾期還款的房貸戶,違約金收取期數並無上限。一旦房貸戶違約期數超過九個月,銀行恐得積極思考如何確保債權。
【2014-11-06/聯合新聞網/記者孫中英/台北報導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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